当前位置: 产业服务> 项目申报> 协会要闻详情

“2021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申报

2021-06-30

根据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知保协发字〔2021〕18号,请见附件)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企业申报“202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推荐范围及申报截止时间

申请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符合《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知保协发字〔2021〕18号)条件要求;

2.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择优推荐。推荐截止时间至2021年7月5日。

拟自行申报的企业,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 17:00 时。

 

二、评定的数量和范围

今年“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原则上延续 2020年度的评定规模,申报不设上限,鼓励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局优先推荐申报当年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圳地区企业由深圳市局推荐,推荐标准按深圳市局规定)。

备注:申报企业要求成立满三年(截止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已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三、评定条件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将就以下指标进行评价,并由评审专家组结合年度评定规模进行最终评定:

1.知识产权创造(35分)

(1)知识产权产出导向(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2)截止上一年底有效专利总量,包括本企业自行申请的和通过转让、许可等途径取得、且当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数量(需提供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3)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

(4)其他知识产权布局,企业在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情况。

(5)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占比。

(6)近三年专利授权率。

(7)近三年海外专利申请量。

2.知识产权运用 (25分)

(8)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近三年的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之和除以 3)。

(9)近三年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

(10)近三年知识产权融资额。

(11)知识产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额。

3.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40分)

( 12)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认证。

(13)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情况,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

(14)建立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包括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界定职务发明条款,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是否建立了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三项。

(15)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16)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均值。

(17)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均值,知识产权经费指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申请/注册、维护、诉讼、检索分析、培训和奖励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18)近三年核心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率,每年对企业核心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核心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研发人员。培训率为被培训核心人员占核心人员总数的比例。

(19)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是否建立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是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测评、是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避免主观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推动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参与行业专利纠纷处置、是否建立了应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编制并适时调整相关预案。

(20)近三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近三年专利行政调处、专利司法诉讼、商标、版权和其他五项知识产权类纠纷。

4.奖励(10分)

(21)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包括企业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和近三年获得的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是指省级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奖励,不含省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项。

5.加分项(40分)

(22)已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23)持有有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

(24)近三年中任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10 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10%以上,或海外专利布局3件以上。

 

原文链接: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8880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