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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物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从事物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 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三名监事以上,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 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 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协会(商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协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协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协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协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协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执行会长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协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协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协会会员大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协会及人员

第八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协会,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四)未设置专门财会人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工作,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协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协会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协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协会执行会长或理事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利息

(五)政府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助

(七)事业收入

(八)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九)本协会实现的合法收益;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管理,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物联网产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一条 协会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三条 协会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协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流动资产:(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协会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协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协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执行会长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及补充细则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授权执行会长审议后执行。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加强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的管理,实现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逐步走入标准化、规范化,达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档案工作的管理实行文体合一、纸质和电子文件合一的管理,对全部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协会档案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全权负责。

第二章 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和安全。

第三章 归档内容

第五条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协会的录音、照片等各种载体档案,凡是属于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凡上级单位颁发的属于本协会主要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协会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协会工作时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三)本协会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全套文件以及录音、照片等材料;

(四)本协会召开的业务会议材料;

(五)本协会颁发的各种文件材料的签发稿、印制稿及重要的修改稿;

(六)本协会内部活动形成的总结、报告等重要材料;

(七)本协会领导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传真、电话记录,从外地带回的与本协会业务有关的文件材料;

(八)本协会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章、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九)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材料;

(十)本协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一)本协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十二)以协会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对外发表的文章、消息及上网材料的清样、底稿等;

(十三)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 协会档案原则上仅供协会工作人员查看。需要查阅档案时,须经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条 被查阅的档案必须保持整洁,严禁涂改、翻印、抄录 、转借和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印,经秘书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摘录和复印。

第八条 在查阅档案过程中,如有任何损失,将按情节轻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遗失的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补齐。

第十条 保存档案必须安全,装具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功能,保持清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在案卷目录上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生、组成、任期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七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监事任职禁止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物联网行业,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权利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义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大会决议和决定,以及遵守本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对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三) 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六) 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七) 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长的产生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监事中产生,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十条 监事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生效、解释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生、人数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

(八)通过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六条 会议召开、决议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的理事或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但涉及行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七条 临时会议召开

有20%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请求,会长办公会应当就其所指明的事由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八条 定期会议召开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会议主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办公会议召集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十条 表决方式、回避

(一)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二)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

(一)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三)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可公开事项。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执行会长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及执行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执行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印章管理,规范协会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协会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协会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风险,有效地维护协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协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业务、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划分、员工调动、任免、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一)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二)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或法人章,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公章,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发。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办公室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五)禁止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协会的所有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章启用前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管理员)。

(二)凡因工作需要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批准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三)办公室向印章管理员移交印章时,在启用通知上签字确认。

(四)协会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销毁。协会决定停用印章的,由办公室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五)严禁印章管理员将印章转借他人。

(六)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员及时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因私自刻制印章给协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一)用印申请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三)印章管理员因事、病、调休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 代管印章,并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四)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五)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不按规定办理导致协会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印章管理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填写《印章管理人员离职交接表》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原则上禁止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方可带出,使用后及时交回。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5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理事单位:    5000元/年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开户名称: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银行帐号:44250100002100002658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2201-05

电话:0755-86227155

三、会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协会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协会财务账目由会计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3、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4、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9年9月16日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会议流程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内容和程序,提高协会的办公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升协会运营水平,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应注重质量,提高效率。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充分沟通,心中有数;对议而不决的事项提出解决的原则与方法;各类会议力求精干、高效,工作进展和安排应明确、具体、量化,杜绝空谈和形式主义。严格会议纪律。会议主办部门应加强会议管理,做好会议安排。

第三条 凡本协会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委员会、研讨会、专业会议、培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等,均适用本流程规范。

第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委员会、研讨会等综合性会议由综合部负责,专业会议、培训会议等业务性会议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原则上“谁主办、谁负责”,特殊情况由协会主要负责人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条 会议安排的原则

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各类会议的优先顺序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委员会、专项会议、秘书处会议。

因处置突发事件而召集的紧急会议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六条 会议准备

一、会议通知遵照以下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谁主办,谁通知”的原则进行会议通知:

1、临时提议的会议;

2、已列入协会工作日程,但需对会议议题、需准备的会议资料、会务安排等作特别说明;

3、其它主办部门认为应另行通知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和会务;

(三)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电话通知。但需对会议议题、需准备的会议资料、会务安排等作特别说明的会议,应以会议通知文件进行书面通知。

二、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遵照以下规定:

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准备好会议资料(如会议议程议题、提案、汇报材料、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与会人应提交资料等);落实并布置会场,准备好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

第七条 会议组织

一、会议组织遵照“谁主办,谁组织”的原则

二、会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议举办应不迟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检查会务落实情况,做好会前准备。

(二)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开始后,将会议的议题、议程、须解决的问题及目标、议程推进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会议进行中,应根据会议进行中的实际情况,对议程进行适时、必要的控制,并有权限定发言时间和中止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以确保议程顺利推进及会议效率。

(四)属讨论、决策性议题的会议,应引导会议作出结论。对须集体决议的事项应加以归纳和复述,适时提交与会人表明意见;对未决议事项亦应加以归纳并引导会议就其后续安排统一意见。

(五)会将会议决议事项付诸实施的程序、实施部门、达成标准和完成时限等会后跟进安排向与会人员明确。

(六)安排专人做好会议纪录,不需安排专人的可以直接由会议主办责任人做会议记录。

三、会议记录

协会各类会议记录确定专人负责记录或会议主办责任人直接纪录。会议记录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会议考勤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

(二)会议记录应采用实录(录音),确保记录的原始性;

(三)对会议已决议事项,应在会议记录中括号注明“决议”字样;

(四)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在会后呈报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五)做好会议记录的日常归档、保管工作,及时将经会议主办责任人核准的《会议签到表》归档。

四、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的发放、传阅、归档

(一)会议纪要的发放或传阅范围由会议协会主要负责人确定,并由会员部存档备查;

(二)各部门的会议记录,由本部门常设会议记录员负责日常归档、保管,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会员部统一归档备查;

(三)会议记录为协会的机要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外泄,其调阅应严格按照协会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议跟进

一、会议决议、决策事项需要会后跟进落实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主办部门跟进落实,协会主要负责人另有指定的,从协会主要负责人指定;

二、会议跟进的依据以会议决议、纪要及会议原始记录为准;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会议主办责任人定期检查会议决议、纪要及会议记录及落实情况,并将督办和催办情况报告协会主要负责人;

四、部门会议的跟进落实、督促检查工作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九条 本规范由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2、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有关事项。

3、讨论协会阶段性工作。

4、讨论决定协会年度开支预算。

5、听取协会各项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6、其他需会长办公会讨论的工作。

(二)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三)会长办公会议坚持充分讨论、共同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的决议,需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正副会长、秘书长出席会议。必要时,监事会成员可列席会议。

(五)办公会议须作会议纪录,必要时应写成会议纪要。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2021年3月8日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内容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一) 会员大会;

(二) 修改章程;

(三) 创办经济实体;

(四) 创办内部刊物;

(五) 接受社会二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 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 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 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 出国考察交流活动;

(十一)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第四条 备案时间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备案的形式、主要内容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备案审查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备案报告资料归档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生效、解释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间的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规范会员的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物联网产业相关的企业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正规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入会流程:

1. 提交入会资料:

(1)入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入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简介。

2.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入会资格后缴纳当年会费;

3.发放会员牌匾;

4.向社会公示新会员名单。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及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3.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参与协会管理;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退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奖惩:

1.会员奖励: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优先推荐参与优秀会员评选。

2.会员惩戒:

(1)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2)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的,报理事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终止会员资格,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将惩戒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3)对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①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③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④ 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⑤ 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直接终止会员资格,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① 违反协会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或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质的;

  ③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 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物联网行业统计数据有拒报、瞒报行为的,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协会所有。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规范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的新闻发布行为,推进协会工作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协会的独特作用,依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要求及职责

1.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由协会秘书长或执行会长担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特殊情况下如行业重大政策调整、协会重要事项发布等情况,由协会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2.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行业新闻发布活动,对重要新闻通稿负责;负责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行业和协会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负责对协会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告知、分析和明确;负责对突发的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披露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正确引导公众。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

2.行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及本行业协会的态度、处理意见。

3.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4.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5.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1.新闻发布会。定时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本协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会。

2.新闻通气会。对本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3.发布新闻通稿。本协会工作动态、重大事项、行业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协会秘书处提供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并经协会领导审核后,提供给新闻媒体。

4.发布渠道。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方式,强化门户网站、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决定,重大新闻发布由会长决定。当有重大事项需向媒体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程序

1.确定主题。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向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并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2.前期准备。协会秘书处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通知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秘书处、有关企业单位和协会会员提供相关材料,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批准。

3.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协会领导出面发布。秘书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也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4.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其内容应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新闻媒体如未经本协会审核,擅自发布相关新闻报导,造成错报漏报的,将责令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更正声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追究有关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

5.新闻评估。协会秘书处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以及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五、新闻发布的管理及工作要求

1.协会秘书处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2.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应经执行会长同意后方可召开。

3.协会的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行业信息,及时组织行业信息发布。

4.行业新闻发布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协会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5.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本章制度由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秘书处最终解释。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协会根据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基地。

第二条  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与行业相关的基地。

第三条  协会组织专家召开对基地的设立进行论证、审批。

第四条  基地的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基地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物联网领域具有代表性、科研开发能力强,并可提供相应匹配的人员和资金的机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有建立基地的清晰思路,项目明确,规划切实可行,并制定中远期发展目标。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产品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协会要有积极的贡献。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

第九条  填写“基地申请表”,提交基地可行性报告、发展规划。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考察,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基地的批复,同时与申请的单位签署基地管理协议书。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基地由协会颁发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为支持各基地规范有序发展,协会每年对基地进行考察,进行业务支持与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基地是协会在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中设立的实施相关项目工作的机构,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协会只参与部分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该基地承担方领导小组每半年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汇报一次工作动态。基地仅限于协定项目,基地及项目名称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违反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协会将限期要求整改。利用基地名称进行商业行为的,协会将取消其基地设立资格。对协会没有积极贡献的基地,协会将在网站上声明基地资格自行撤销,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协会活力,推动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组织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职情况;

    (二)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取得成绩情况;

    (三)作用发挥情况;

    (四)存在问题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述职结束,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对法定代表人的述职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指标另行制定)。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注重实事求是,内容详实。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正式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合同审批流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厘清合同签订、审核、监督、留存归档等各方面职责,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同合法性审批机制,有效保障合同履行,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合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审核流程和职责

(二)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和会务;

(三)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电话通知。但需对会议议题、需准备的会议资料、会务安排等作特别说明的会议,应以会议通知文件进行书面通知。

二、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遵照以下规定:

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准备好会议资料(如会议议程议题、提案、汇报材料、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与会人应提交资料等);落实并布置会场,准备好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

第七条 会议组织

一、会议组织遵照“谁主办,谁组织”的原则

二、会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同审批流程:业务负责人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业务分管领导意见→财务分管领导意见→会长意见。

相关资金审批权限根据我会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同意后,按流程签署合同。

(二)合同审批职责:

1.业务负责人审查:承担本部门业务合同签订、管理等主体责任,履行相关事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前期调查。重点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

(2)合同谈判。法律关系较复杂或标的较大的合同,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财会知识的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参与谈判;

(3)完成审批。落实经办人员,填写《协会合同签署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及签订合同依据材料(包括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文件依据等),在合同拟签订前按照合同审批流程依次审批。

2.法律顾问审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包括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依据的充分性(是否列入预算)、程序的合规性等重点方面,确保合同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规避法律风险。

3.业务分管领导审签:承担对分管部门合同签订的分管责任。在业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对项目程序的合规性,项目预算资金的管控、使用方面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签署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

4.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对经济合同订立依据、价款、支付等进行复核。重点承担合同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依据财政局文件和财务制度等要求,对合同订立依据充分性(是否有预算安排)、合同资金条款、支付条款、结算条款等进行复核,并在《协会合同签署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5.会长审签:根据前期审查、审核情况,在《协会合同签署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三、合同订立履行

(一)合同订立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订立合同要做到及时有效。

(二)合同履行的规范性。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的处理。在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的确有不可能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及时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使协会利益不受损或减少损失。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诚信、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四、合同管理

(一)强化统筹管理。对外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制度。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公章。各业务负责人应当留存备足足够份数的合同,及时将所订立的合同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立卷妥善保管;如合同涉及资金核算,需附《合同签署审批流程表》及合同复印件履行报账手续。

(二)强化权限管理。签订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禁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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