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纳入海关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主要包括一般贸易、保税贸易、跨境电商等与外贸进出口相关的企业。
三、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1 |
新纳入统计支持 |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 |
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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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应链增长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 |
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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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 |
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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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 |
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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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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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费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 |
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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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关AEO高级认证 支持 |
对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 |
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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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跨境电商仓租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 |
可按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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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跨境电商平台支持 |
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根据其贡献,可按信息化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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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项园区支持 |
经区政府同意,入驻专项园区的供应链企业。 |
可按本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支持时间以批准入驻时间起算),最高支持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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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贷款贴息支持 |
2021年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 |
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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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点项目支持 |
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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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 |
四、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一)新纳入统计支持
项目说明: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
2.自设立或迁入福田次月起,最长连续12个月进出口额累计完成或增长1亿元以上。
(二)供应链增长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本年度单个季度进出口额同比去年实现正增长;
2.本年度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单个季度进出口额累计完成或增长5亿元以上。
(三)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申请条件: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
(四)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
2.仅限于支持一个合同内的仓库申请。
(五)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
2.项目完工并经过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要求包含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同时附项目支出明细表;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六)保费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保费,可按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申请条件:上年度在福田区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供应链企业。
(七)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
项目说明:对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
2.进出口数据纳入福田。
(八)跨境电商仓租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1210项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仅限于支持一个合同内的仓库申请。
(九)跨境电商平台支持(前置备案)
项目说明: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根据其贡献,可按信息化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项目经备案同意;
2.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3.项目完工并经过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要求包含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同时附项目支出明细表;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十)专项园区支持
项目说明:经区政府同意,入驻专项园区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本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支持时间以批准入驻时间起算),最高支持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经区政府同意入驻专项园区的供应链企业;
2.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须与园区定位相符且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内;
3.入驻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须与租赁园区物业的地址一致;
4.入驻企业在园区内正常经营。
(十一)贷款贴息
项目说明:2021年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申请条件:2021年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企业。
(十二)重点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跨境电商仓租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数量有限,用完即止。
(二)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申请本措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