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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2020年修改版)

2021-07-20

一、申请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分类登记和存档,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确认合同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

当事人可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认定登记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合同各方当事人为境内的,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由受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境内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应由委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上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未享受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申请技术合同项目资助。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应纳增值税额80%给予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上年度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且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可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

(五)职称评价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 万元或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 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六)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

 

三、认定类型

根据《技术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要求,以下四种类型技术合同可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三)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要求,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也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按技术服务合同予以登记:

1.技术中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四、登记类别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以下两种登记类别分别给予出具相应的认定登记证明:

(一)登记类别为免征流转税,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申请,出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二)登记类别为其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均可以申请,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同一份技术合同只可以选择一种登记类别,不可同时以及重复申请。

 

五、办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二)应由卖方申请认定登记,涉外合同,且外方为卖方的,可由买方申请认定登记;

卖方是指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等;

买方是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属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等; 

(三)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依法已经生效并在有效期内,签署齐全,包括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日期;

(四)合同应主体清楚、标的明确、金额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章清晰,内容不明确、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面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